(2015)南刑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道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道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51号罪犯刘道城,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道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道城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月在劳动中干私活扣2分;2014年10月因民警进入监舍时不自动起立、立正扣1分;2013年8月28日因在2013年3月至6月间先后两次在监内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被警告处罚一次;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警告处罚一次。经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30.8分。本次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3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道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