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于谢天助与王秀龙、宋国秋、宋万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助,王秀龙,宋国秋,宋万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谢天助。被执行人王秀龙。被执行人宋国秋。被执行人宋万申。关于谢天助与王秀龙、宋国秋、宋万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曹 义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