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85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孟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