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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彦玉与张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玉,张志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王彦玉,男,生于1969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志保,男,生于1967年2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晁文丽,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彦玉诉被告张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16日,原告王彦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彦玉负担。审 判 长  贺 森审 判 员  顾学文人民陪审员  张彦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英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