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杜敏与鹿丙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敏,鹿丙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杜敏。委托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敏与被告鹿丙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敏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