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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杜敏与鹿丙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敏,鹿丙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杜敏。委托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敏与被告鹿丙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敏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