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丰雪飞与廖宗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雪飞,廖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丰雪飞。被执行人:廖宗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宗云银行存款102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