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3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3324-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宏志,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洲,系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锴,系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菊华,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凤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罚款及加处罚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元(含执行费500元)予以扣划,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凤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