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曾健与陈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健,陈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253号原告:曾健。被告:陈军伟。原告曾健为与被告陈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军伟立即归还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军伟分别于2012年1月、2012年6月26日、2012年8月1日向原告曾健借款10000元、100000元、110000元,合计220000元。2014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军伟尚欠原告曾健借款220000元及利息20000元,由被告陈军伟重新向原告曾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陈军伟因业务经营需要向曾健借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约定月利率1.5分计息,利息月清。本借款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借用并计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军伟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健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4年1月1日的利息为200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2936元,由原告曾健负担50元,由被告陈军伟负担28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