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铭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轩,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24号申请人李铭轩,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河南省南阳人,大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被执行人姜伟,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世纪花园*期.李铭轩与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6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姜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姜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22日,申请人李铭轩称姜伟已经与其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所欠货款全部给付,现向本院申请撤销李铭轩申请执行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