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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柏洪山、赵峰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柏洪山,赵峰,袁玉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18号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峰,男,1971年7月22日生,回族,住南召县。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玉发,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柏洪山,男,1961年2月3日生,回族,农民,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徐明伦,宛城区司法局黄台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赵峰、袁玉发与柏洪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赵峰、袁玉发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南民二终字第0091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南民监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峰、柏洪山及委托代理人徐明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袁玉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申诉人赵峰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中申请人袁玉发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故撤回上诉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本院裁定准许上诉人袁玉发、赵峰撤回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9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恢复二审审理。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王伟凯审判员  吴春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