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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冉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2号楼C座首层。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伟,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