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尹冲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228号罪犯尹冲,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4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尹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冲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一次,2014年4月1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15日止。罪犯尹冲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