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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方彩明与杨文斌、王永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彩明,杨文斌,张业霞,王永保,郑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方彩明,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杨文斌,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张业霞,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王永保,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郑小芳,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方彩明与被申请人杨文斌、张业霞、王永保、郑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交5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文斌、张业霞、王永保、郑小芳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