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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麒瑞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盐务管理局运城盐务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麒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盐务管理局运城盐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初字第33号原告山西麒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银湖北路*号南风技术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梁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省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盐务管理局运城盐务分局。法定代表人梁洪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文利,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明,该局副局长。原告山西麒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盐务管理局运城盐务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麒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已解除对货物的封存和扣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麒瑞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山西麒瑞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李 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