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宫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程某,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272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宫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被执行人程某、宫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程某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车辆(车牌号:鲁H×××××、鲁H×××××)并非程某所有,被执行人程某、宫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结本院(2014)任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