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林某,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