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贺洋诉被告金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洋,金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刘贺洋(秦立霞配偶),现住延吉市。被告:金贤,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8号。原告刘贺洋与被告金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贺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870元(原告已预交870元),由原告刘贺洋负担。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