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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会然、原审被告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邱会然,刘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会然,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昊悦,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云龙,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上诉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会然、原审被告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7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上诉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