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侯广琦,仲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654号原告周斌。被告侯广琦。被告仲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洪峰。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人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负责人曹星宇。委托代理人单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诉被告侯广琦、仲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斌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斌负担。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