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城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后导致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折款100万元归原告所有。由于房屋尚待拆迁,被告无款给付,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立下100万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0万元整。2、被告自2012年7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没有异议,愿意偿还100万元,但利息不能承担,希望与原告进行调解,三年之内还清100万元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3日双方于宿迁市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日签订并在宿迁市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三项载明:“三、财产处理问题:位于绿城庭园10幢307室住房一处归女方和女儿刘兆宇所有,万源商城A区18套归男方所有。车牌号为苏N×××××小车和车牌号为苏N×××××小车以及车牌号为苏N×××××小车都归男方所有。车牌号为苏N×××××小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位于如皋市和靖江市和姜堰市各有摩托车配件店归男方所有。位于宿迁市大富豪摩托车配件店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现金壹佰万元作为补偿(签字后一年内付清,每月按一分五支付利息)。无其它共同财产。无存款。”。后被告没有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给付原告100万,2014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吕某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月息1分5厘;起息日从起,借期(借期:2014年8月1日,还期:年月日)”后因被告未还此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1份、离婚证1份、离婚协议1份、保全裁定4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离婚协议中,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由被告给付原告100万元,后被告没有履行该项约定,并因此向原告出具借条,故被告应按借条约定的期限、数额等向原告支付款项。据此,原告吕某凭被告出具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该项主张,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借款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64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6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楠楠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