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尚文记与刘庆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记,刘庆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95号原告:尚文记,男,1971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坤,男,1966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文记与被告刘庆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文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文记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尚文记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