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2456.7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