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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清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3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黑色金豪爵牌无号牌助力车,使用一个粉红色头盔、一对黑色手套、一个黑色口罩、一件蓝色雨衣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区域多次抢夺他人财物。1.2015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中山市某某商铺人行道附近,趁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从后冲上抢走其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100元(面额为100元,共11张)、VI0手机一台(价值1700元)、银行卡等物。2.2015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某某电器厂门口附近路段,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抢得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多元及银行卡、存折等物品。3.2015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大道中某某电力公司门口对开路段,趁正在步行的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从后冲上,抢走谢某某挂在身上的深红色女式挂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三星牌白色SM-G3812型手机一台(价值624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4.2015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二手手机市场对开路段,趁正边步行边打手机的被害人曹某某不备,从后冲上一手抢去曹某某挂在右肩的米白色挂包一个,内有现金3600元、黄金女装戒指一枚(重4.5克,价值1373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一批。破案后,起回黄金女装戒指一枚并归还被害人。5.2015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厂门口,趁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某某不备,从后伸手将某某身上的深灰色挂包一个抢走,内有现金600多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6.2015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某某村牌坊直入100米路口,趁被害人方某某不备,抢得挂包一个,内有现金3600元、红米牌1S/8GB手机一台、银行卡存折等物品,款物共价值4050元。7.2015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路路段,趁被害人陆某某不备,抢夺布袋一个,内有现金380元、黑色OPPO牌R811手机一台、银行卡及证件等,款物共价值839元。8.2015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路遂道上的路段,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抢得朱某某的吊包并将其事主拉倒在地上致伤(属轻微伤),包内共有现金200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台(价值1540元)、银行卡等物品,款物共价值1740元。9.2015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市场对开路段,趁在该处步行的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从其左后侧冲上,抓住刘某左手挽住的一个黑白相间的挂包并用力扯断,将挂包抢走,内有现金300元、黑色三星牌手机一台(无法核价)、斯沃琪(SWATCH)牌白色女装手表一块(价值713元)与设有密码的银行卡三张及证件等物品。10.2015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园门口对开路段,从后冲上抢夺被害人刘某某手上的浅蓝色挂包一个,内有现金170元、浅蓝色步步高X3L手机一台(价值1460元)、设有密码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身份证等物品。11.2015年3月20日20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贸易公司对开路段,趁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左某某不备,将左某某身上的一个米黄色小挎包的带子扯断,将小挎包抢走,被害人左某某顺势连人带车倒在地上致伤,属轻微伤。包内共有现金130元、诺基亚牌C6手机一台(价值97元)及钥匙等物品一批。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抢夺11次,款物共价值19596元,破案后,仅起回部份款物归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曹某某、方某某、刘某、刘某某、左某某的陈述及对被抢财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某某、陆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缴获经过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手机销售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3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黑色金豪爵牌无号牌助力车,使用一个粉红色头盔、一对黑色手套、一个黑色口罩、一件蓝色雨衣多次抢夺他人财物。1.2015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中山市某某商铺人行道附近,趁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从后冲上抢走其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100元(面额为100元,共11张)、VIV0手机一台(价值1700元)、银行卡等物。2.2015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某某电器厂门口附近路段,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抢得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多元及银行卡、存折等物品。3.2015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大道中某某电力公司门口对开路段,趁正在步行的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从后冲上,抢走谢某某挂在身上的深红色女式挂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三星牌白色SM-G3812型手机一台(价值624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4.2015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二手手机市场对开路段,趁正边步行边打手机的被害人曹某某不备,从后冲上一手抢去曹某某挂在右肩的米白色挂包一个,内有现金3600元、黄金女装戒指一枚(重4.5克,价值1373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一批。破案后,涉案的黄金女装戒指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厂门口,趁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某某不备,从后伸手将某某身上的深灰色挂包一个抢走,内有现金600多元、银行卡及证件等物。6.2015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某某村牌坊直入100米路口,趁被害人方某某不备,抢得挂包一个,内有现金3600元、红米牌1S/8GB手机一台(价值450元)、银行卡、存折等物品,款物共价值4050元。破案后,涉案的红米牌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5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路路段,趁被害人陆某某不备,抢夺布袋一个,内有现金380元、黑色OPPO牌R811手机一台(价值459元)、银行卡及证件等,款物共价值839元。8.2015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路遂道上的路段,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抢得朱某某的吊包并将朱某某拉倒在地上致伤(属轻微伤)。包内共有现金200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台(价值1540元)、银行卡等物品,款物共价值1740元。9.2015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市场对开路段,趁在该处步行的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从其左后侧冲上,抓住刘某左手挽住的一个黑白相间的挂包并用力扯断,将挂包抢走,内有现金300元、黑色三星牌手机一台(无法核价)、斯沃琪(SWATCH)牌白色女装手表一块(价值713元)与设有密码的银行卡三张及证件等物品。破案后,涉案的手表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10.2015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公园门口对开路段,从后冲上抢夺被害人刘某某手上的浅蓝色挂包一个,内有现金170元、浅蓝色步步高X3L手机一台(价值1460元)、设有密码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及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涉案的银行卡、身份证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11.2015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助力车窜到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贸易公司对开路段,趁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左某某不备,将左某某身上的一个米黄色小挎包的带子扯断,将小挎包抢走。左某某顺势连人带车倒在地上致伤,属轻微伤。包内共有现金130元、诺基亚牌C6手机一台(价值97元)及钥匙等物品一批。破案后,涉案的现金130元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抢夺11次,款物共价值19596元。破案后,仅起回部份款物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曹某某、方某某、刘某、刘某某、左某某的陈述及对被抢财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某某、陆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缴获经过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手机销售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多次实施抢夺,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因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吴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