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威磊与河南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60号原告任威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河南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余合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威磊诉被告河南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威磊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威磊负担。审 判 长 王敏审 判 员 宋倩人民陪审员 陈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