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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关国根与冯琼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国根,冯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90��申请执行人关国根。被执行人冯琼。本院在执行关国根申请执行冯琼关于家庭婚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国根于2015年7月9日自愿与被执行人冯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关国根同意被执行人冯琼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婚生女关琪带离其住所,携带并抚养至18周岁止。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冯琼负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冯琼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婚生女带离申请人关国根住所携带抚养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9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