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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良云、何艾平办理养老金纠纷一案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良云,何艾平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良云。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何艾平,系王良云之妻。再审申请人王良云、何艾平因要求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民立终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良云、何艾平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文义看,也显然不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形。依据该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王良云、何艾平要求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与该规定不相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王良云,何艾平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只对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故王良云,何艾平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综上,王良云、何艾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良云、何艾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