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海与陈林坤、汪长诚、江龙定作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陈林坤,汪长诚,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镇龙镇。被执行人陈林坤,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被执行人汪长诚,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江龙,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麻溪铺镇。申请执行人朱海与被执行人陈林坤、汪长诚、江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林坤、汪长诚、江龙逾期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汕南法执字第107-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林坤、汪长诚、江龙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理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林坤在中国银行汕头陈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汕头陈店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汪长诚在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南陈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汕头陈店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二、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