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广华与孔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华,孔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755号原告王广华,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王晓鹏,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延召,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霞,女,196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其他不详。原告王广华与被告孔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华的委托代理人张延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华诉称,2007年7月-10月份,原告王广华负责给被告孔霞安装冷库及设备等。原告王广华安装完工后,被告孔霞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3.65万元。原告王广华多次向被告孔霞索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孔霞向原告王广华支付欠款3.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广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孔霞于2012年9月6日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王广华冷库安装费3.8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5月4日前全部还清。被告孔霞未向本院提供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王广华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孔霞于2012年9月6日向原告王广华出具欠条,内容为“孔霞欠王广华冷库安装费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自2008年3月份起至今未还,现承诺于2013年5月4日前向王广华全部还清上述欠款”。被告孔霞出具上述欠条后,于2014年1月30日还款1000元,于2014年11月11日还款500元,共计向原告王广华还款1500元,至今尚欠原告王广华3.65万元。原告王广华诉于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孔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被告孔霞向原告王广华出具欠条,对欠款事实以及数额予以确认。现被告孔霞承诺还款期限已至,原告王广华主张被告孔霞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霞支付原告王广华欠款3.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孔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欢人民陪审员  杜敏人民陪审员  冯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