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广有与孙成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广有,孙成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214号原告:吕广有。被告:孙成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广有诉被告孙成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成本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有撤回对孙成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