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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与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始县邮政局,席道林,孙涛,刘广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固始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显杰,该局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席道林,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涛,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固始城关。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广朋,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住固始县。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磊,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因与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及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及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自愿达成和解的协议内容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