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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催字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催字7号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贡平,系该局局长。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因遗失本单位盛京银行沈阳保工支行转账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洪昊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