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佐玺与杨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1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佐玺与被执行人杨忠劳动争议就发一案,(2015)庆城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佐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5)庆城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佐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杨忠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庆城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