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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4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玉柱与张高峰、周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柱,张高峰,周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4084号原告杨玉柱,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张高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周闽燕,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柱与被告张高峰、周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玉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高峰、周闽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杨玉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