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通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11-2号原告:淮北市相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吴信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告: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程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相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相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人朱良峰的皖F-×××××号宝马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朱良峰的皖F-×××××号宝马轿车一辆作担保。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