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49号+李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49号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林,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晴与被告李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肖晴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阳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