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