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方圆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圆,男。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圆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罪1.2013年底至2014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圆在什邡市双盛加油站附近一餐馆楼下,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75克,获毒资人民币240元。2.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圆在什邡市双盛加油站附近一餐馆楼下,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廖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5克,获毒资人民币240元。3.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圆在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一卫生间内,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廖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获毒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方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1.8克。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方圆将持有的自制枪支一支,放在谭某某所驾驶的绿色QQ车副驾驶座椅下。当日23时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在什邡市区永宁街路段例行盘查时,在谭某某所驾驶的绿色QQ车上查获被告人方圆所持有的自制枪支一支,自制子弹二发,射钉枪子弹一发。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2015年1月24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方圆抓获,被告人方圆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圆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圆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圆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制裁。庭审中,被告人方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一)2013年底至2014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圆在什邡市双盛加油站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75克,获毒资人民币2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底至2014年初的一天晚上,我给廖某甲打电话说找人买点“东西”他就问我要买好多,我就说的1克。过了一会儿廖某甲打电话说对方说的自己去拿230元1克,送过来240元1克,于是我就说送过来,我在我家河边上等,过了1个小时的样子,方圆开车就搭廖某甲到我家附近河边上,我就上了方圆的车,上车后我就给了方圆240元钱,他就给我一小包冰毒,我拿了冰毒就回家了。2.证人廖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底至2014年初这段时间,我和刘某某还在方圆处购买了两次,每次都是240元钱1克冰毒,具体的过程我记不清楚了。总之,都是方圆送过来的。3.被告人方圆的供述:2013年底、2014年初的一天下午5、6点钟左右,双盛一个叫廖某甲的打电话说买“1点东西”我就给他说送过去240元,自己来拿230元。廖某甲就说给他送过去,我说要得。廖某甲就给我说在双盛加油站附近,我就叫廖某甲等我。然后我就开着自己的荣威350到双盛,在双盛加油站附近一餐馆楼下找到廖某甲,廖某甲就上了我车,然后廖某甲就给他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说我们到了,让其来拿“东西”,大概等了有10分钟左右,就过来一男子上了我的车,那个男子就给了我240元钱,我就给了那男子1小包0.75克左右的冰毒,那男子拿了冰毒就走了。(二)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圆在什邡市双盛加油站附近一餐馆楼下,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廖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5克,获毒资人民币240元。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我和廖某甲在他们家耍,当时就商量买1克冰毒吸食。然后廖某甲就给方圆打电话说买1克“东西”。方圆说要等会给我们送来。后廖某甲和其父吵架,我们就到李果果家去耍,在路上廖某甲给方圆打电话,让其送到第一次买的地方。都到了23时许,方圆才过来,我和廖某甲就到方圆的车上,方圆给了我两小包冰毒,我给了方圆240元钱,后我分给廖某甲1包。2.证人廖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5、6点钟的时候,我和刘某某商量买点“东西”毒品吸食,我给方圆打电话说买1克“东西”,方圆说等会儿送来。后我和我父亲吵架,我们就到李果果家去耍,在路上给方圆打电话,让其送到双盛加油站,李果果家附近。都到了23时许,方圆才过来,我和刘某某就到方圆的车上,在车上刘某某给了方圆240元钱,方圆给了刘某某1克冰毒。后刘某某将冰毒分得有给我吸食。3.被告人方圆的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5、6点,廖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买“1点东西”,我说等会送过来。晚上8、9点,廖某甲又打电话,我说还要等会,当时廖某甲还是叫我把毒品送到他朋友楼下,位置就是双盛加油站附近一餐馆楼下。都是晚上11点过,我才送过去,廖某甲就和他朋友上了我的车,他朋友就给了我240元钱,我给了他朋友1小包,大概0.75克冰毒。(三)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圆在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一卫生间内,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廖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获毒资人民币100元。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我和廖某甲商量买点“东西”吃,于是廖某甲就给方圆打电话说买1克“东西”。方圆就说他在什邡第二人民医院让我们去找他,我和廖某甲骑摩托就到二医院找到方圆,当时我们就到二医院住院部的一厕所内,方圆说他身上没有1克“东西”,就拿了两小包冰毒给我,叫我给100元钱,大概有0.4克左右,当时廖某甲也在场看见了的,我和廖某甲拿到冰毒就一起吸食了。2.证人廖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我给方圆打电话解释为什么上次没有还他钱,当时刘某某又说了要买1克冰毒。于是我就问方圆,方圆说他在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叫我们去找他。然后,我就骑摩托车搭刘某某到二医院找方圆。我们就在二医院住院部厕所内交易的,当时方圆说他身上没有那么多,就拿了两小包给刘某某,刘某某给了方圆100元钱,我和刘某某就走了。3.被告人方圆的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廖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还钱的事情,他还是说要买“1点东西”,我当时给廖某甲说到什邡二医院找我,大概半个小时后,廖某甲就和他朋友到二医院找到我,在二医院住院部厕所内,因我身上没有好多,就只拿了两小包大概0.3克冰毒给廖某甲的朋友,他朋友给了我100元钱。然后,他们拿了冰毒就走了。证实被告人方圆贩卖毒品事实的还有以下证据: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被告人方圆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16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方圆有贩卖毒品嫌疑,并通知方圆到什邡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方圆到什邡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方圆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尿检报告证实:被告人方圆系吸毒人员。5.辨认笔录证实:廖某甲即廖某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方圆将持有的自制枪支一支,放在谭某某所驾驶的绿色QQ车副驾驶座椅下。当日23时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在什邡市区永宁街路段例行盘查时,在谭某某所驾驶的车上查获被告人方圆所持有的自制枪支一支,自制子弹二发,射钉枪子弹一发。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次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方圆抓获,被告人方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田某某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6时,方圆一个叫“钟雨”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方圆,我就给他说的方圆在夜市网吧。过了没多久,“钟雨”就给我打电话说在金河小区外面,我就到小区门口找到他们,“钟雨”开的银白色的两厢车,我就直接坐在后排座,车上除了我还有3个人,在后排座中间我看到一把枪。我就带他们去找到方圆,在路上的时候我听有人说枪是方圆喊他帮着改的。找到方圆后,方圆也上车,我们就在城里转,他们4人就在说枪的事情。后我和方圆就到西城网吧下车了。耍了一会儿,方圆就让我给“谭某某”打电话喊他到西城网吧来接我们。“谭某某”到了后,我们就上了他的车,当时副驾驶上还坐了“谭某某”的一个朋友,然后我们就到“二号洞子”转了一会。“谭某某”的朋友就拿了几颗子弹,是金黄色的,“谭某某”的朋友把子弹拿出来后,就把子弹上在枪里面开了一枪,打响没有我不清楚,方圆后来也上了一颗子弹到枪里,但是他说的没有打响。后我就在万安桥下车了。等会我又给方圆打电话到一个位于金河小区的朋友家里耍,耍了一会儿,方圆就说不好耍,喊我给“谭某某”打电话把枪拿来,我问“谭某某”在哪里,他说他都回家了,问我拿枪要干什么,是不是要用,我说就是,并给他说我们在金河小区。“谭某某”就说把枪送过来,我和方圆在金河小区外面拿枪时,就被警察抓了。枪应该是方圆的,大概有50多厘米长。2.证人谭某某证实:2015年1月23日22时许,田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西城网吧去接他和方圆。方圆问我找的到射钉枪的“炮儿”没有,我说要找一下,可能找得到一两颗。挂了电话后,我就开我的奇瑞QQ车去接他们。到了后,田某某和方圆就上了车,在车上,方圆就把枪拿到耍,还说“叫”不起,就一直在车上弄,田某某就对方圆说不要把枪对到人,这个枪还是有点威力。之后,我就先把坐副驾驶的老谢送到夜市,接着送田某某到印月广场,最后送方圆到夜市网吧位置,方圆和田某某下车的时候,我没有注意到他们是否拿了枪。随后,我就去接吴某某,开到公安局门口位置的时候,警察将我们拦下检查,就在汽车副驾驶座椅下面,发现了方圆在我车上耍的那支枪。我不清楚这支枪是谁的,我只看见方圆将枪拿到。3.证人吴某某证实:2015年1月23日大概23时左右,我给我朋友谭某某打电话喊他送我回家,在公安局巷子走的时候,就有一个警察骑摩托车把我们拦下,然后对谭某某驾驶的车子进行检查,就在车子的副驾驶位置发现了一把枪。谭某某开的是一辆绿色的QQ车,那支枪大概70厘米左右长,是黑色的,枪管是圆筒形状的,枪是谁的,我不清楚。4.证人廖某乙证实:我在湔氐镇迎宾路开了一间铁艺店,平时帮周边村民焊接一下蒸木耳用的大锅一类的东西,我认识一个叫方圆的小伙子,他没有在我铺子里面焊接过任何东西,我铁艺店里的工具从来没有外借过。5.证人杨某某证实:我在湔氐镇迎宾路开了一家杨氏五金店,主营五金配件,我没有卖射钉枪,方圆这个人我不认识,只是听说过,方圆也没有在我店里买过射钉枪。6.被告人方圆供述:2015年1月23日上午,“可儿”给我打电话找我耍,田某某也来网吧找我,后我们就上了“可儿”的车,当时车上还有两个人,上车后,我就问“可儿”撞针弄好没有,“可儿”就说弄好了,就转身从后面把枪拿给我,然后就把我和田某某送到西城网吧。上网的时候,我就给谭某某打电话问他找的到打枪的子弹不,他说的找得到一颗,我喊他把子弹拿来找我。谭某某到了后,我和田某某就上了他的车,当时,车子副驾驶上坐的“谢哥”,上车后,谭某某就给我拿了一颗子弹,“谢哥”拿了一颗给我。我们就开车在围城路“二号洞子”外面转了一圈,在没人的地方,我就把谭某某给我的弹装进“可儿”给我修好的枪里面打了一枪,没有打响,“谢哥”打了一枪,打响了。后我和田某某就到金河小区,我就喊田某某给谭某某打电话叫他把枪拿过来,谭某某问枪在哪里,我说的在车子副驾驶的座位下面。过了一会儿,我和田某某下午拿枪,在拿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枪大概有70厘米左右长,枪是黑色的,枪把子是塑料的,枪筒是圆的。我是在湔氐镇街上一家五金店用180元买的射钉枪,我又在什邡北门新车站对面买了一米无缝钢管,枪膛是我在一个收废品的地方买的,然后在湔氐街上“陈铁匠”借了焊枪把钢管和枪膛焊在一起。焊接好了后,我就把焊接好的枪膛和枪管安装到买的射钉枪上。这支枪的撞针有问题,我就让“可儿”修撞针。我买来就是打雀雀打野鸡的。证实被告人方圆非法持有枪支事实的还有以下证据: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方圆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23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在什邡市金河小区门口将被告人方圆抓获。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方圆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检材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5.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方圆无持枪资格。6.辨认笔录证实:田某某即田某某,谭某某即谭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另查明:被告人方圆于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4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情节严重:……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应予立案追诉。”。被告人方圆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方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圆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圆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圆当庭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方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圆所获毒资人民币五百八十元继续予以追缴;三、扣押在案的自制枪支一支、自制子弹二发、射钉弹一发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开鲜审 判 员 杨 忠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