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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邱广飞与吕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广飞,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邱广飞,男,汉族。被申请人:吕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宿埇执字00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