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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执保字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彭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保字字第000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二组1幢。负责人胡红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才,该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彭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彭亮所有的号牌为鄂M8EU**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亮所有的号牌为鄂M8EU**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