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华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军海(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鹏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威。该公司经理。被告谭祖成。男,土家族,1982年8月3日出生。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廖军海、曹鹏飞,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威、被告谭祖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陆续购买纸制品,由被告谭祖成签收,截止2013年10月8日,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3602.4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付,遂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33602.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方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五峰华峰印务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及谭祖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及相关身份信息。证据三、送货单复印件3份。证明被告公司职工谭祖成三次收货总计金额33602.44元。被告湖北华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威辩称,本人因家务事有三个月不在公司,当时公司事务是一位副经理处理的。至今没有付款的原因是部分货物错发,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问题的货物还积压在公司仓库里,原告公司一个姓刘的业务员说重新发货的,但一直没发过来。湖北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谭祖成辩称,当时我是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的职工,签字收货是职务行为,原告不应该告我。被告谭祖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2014)五劳仲调字第15号仲裁调解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谭祖成曾是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职工,签收货物是职务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陆续购买纸制品,由被告谭祖成签收,截止2013年10月8日,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3602.4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付。同时查明,被告谭祖成是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年底离开该公司。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已接收货物,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公司发错货和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证据,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谭祖成签收货物属于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02.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602.4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40.00元,减半收取320.00元,由被告五峰华峰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丁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敬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