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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11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