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11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