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申请执行李金龙政执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被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关于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申请执行李金龙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行审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要求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