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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根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张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惠平,东台市溱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