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根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张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惠平,东台市溱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