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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繁昌县恒昌建材经营部与芜湖鲲鹏建设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恒昌建材经营部,芜湖鲲鹏建设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繁昌县恒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负责人:汪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长余,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东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力,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繁昌县恒昌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芜湖鲲鹏建设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繁昌县恒昌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恒昌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恒昌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98元,减半收取14449元,由原告繁昌县恒昌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