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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志学与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学,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涧行初字第5号原告赵志学,男。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法定代表人薛永彬,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自立,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学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为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志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志学负担。审 判 长  张 朕审 判 员  韩亚蕾人民陪审员  许瓅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