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群芳与刘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黄群芳,系武汉市汉江区天广消防器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陈伟强,系武汉市汉江区天广消防器材经营部。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海建。原告黄群芳与被告刘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群芳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群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群芳撤回对被告刘海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后为408元,由原告黄群芳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