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丘奥瑞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奥瑞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安丘奥瑞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在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账号为9080108012542050001616存款12万元。若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冻结期间为6个月,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