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代平与被执行人王宏志、许家艮劳务合同纠��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平,王志宏,许家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代平。被执行人王志宏。被执行人许家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宏、许家艮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代平劳务费130000元,交纳一审诉讼费876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1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通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志宏、许家艮银行账户存款1340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英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