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水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水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93号罪犯杨水泉,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本院于2002月11日25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已支付)。宣判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杨水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法律效力生效后,于2003年4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水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2分以上;因犯病住院治疗,能遵医嘱。2012年1月起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15.4分。监狱罪犯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出具罪犯疾病伤残鉴定书,证明该犯为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疾病伤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累计达标分15.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水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