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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兰萍与陈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萍,陈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0848号原告陈兰萍。委托代理人张军纪,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铮。原告陈兰萍与被告陈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兰萍的委托代理人张军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兰萍诉称,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口头承诺三日内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铮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陈兰萍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兰萍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人:陈铮。”后因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本案被告陈铮向原告陈兰萍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铮依法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铮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陈兰萍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陈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安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晖 来源:百度搜索“”